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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均匀 和权重_加权均匀 权重怎么盘算 (加权平均的权重是什么意思)

作者:猫某人 发布时间:2025-05-11 16:30 分类:360词汇 浏览:19 评论:1


导读:无锡高新税务: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泉源:税乎网https://www.taxhu.com日期:2022.8.31目次媒介第一章股权鼓励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处理惩罚第二...

无锡高新税务: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

泉源 :税乎网https://www.taxhu.com 日期:2022.8.31

目次

媒介

第一章 股权鼓励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处理 惩罚

第三节 政策依据

第二章 限售股解禁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第二节 增值税处理 惩罚

第三节 印花税处理 惩罚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处理 惩罚

第五节 政策依据

媒介

企业上市是实现地区 经济转型升级的紧张 途径 ,为进一步优化无锡高新区税收营商环境 、尽力 服务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后的康健 发展,无锡高新区税务局针对企业服务需求,体例 了《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偏重 于股权鼓励 和限售股解禁两大方面的税收业务和税收政策 ,方便企业精确 明白 上市过程中涉及 的税收政策 、加强 实务操纵 本领 、及时 防范税务风险。

睁开 全文

相干 内容仅供企业参考,实用 时请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文本为准 。疏漏之处,敬请读者品评 指正。

第一章 股权鼓励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一 、境内上市的住民 企业

(一)授予环节税务处理 惩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住民 企业实行 股权鼓励 筹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创建 职工股权鼓励 筹划 ,并按我国企业管帐 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鼓励 筹划 授予鼓励 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代价 及数量 ,盘算 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干 年度的本钱 或费用 ,作为调换 鼓励 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二)行权环节税务处理 惩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住民 企业实行 股权鼓励 筹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创建 职工股权鼓励 筹划 ,并按我国企业管帐 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鼓励 筹划 授予鼓励 对象时 ,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代价 及数量 ,盘算 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干 年度的本钱 或费用,作为调换 鼓励 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创建 的职工股权鼓励 筹划 ,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惩罚 ,按以下规定实行 :

1.对股权鼓励 筹划 实行 后立即 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代价 与鼓励 对象实际 行权付出 代价 的差额和数量 ,盘算 确定作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付出 ,依照税法规定举行 税前扣除。

2.对股权鼓励 筹划 实行 后,需待肯定 服务年限大概 到达 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 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 期内管帐 上盘算 确认的相干 本钱 费用 ,不得在对应年度盘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鼓励 筹划 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 行权时的公允代价 与当年鼓励 对象实际 行权付出 代价 的差额及数量 ,盘算 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付出 ,依照税法规定举行 税前扣除。

3.股票实际 行权时的公允代价 ,以实际 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代价 确定。”

二、境外上市的住民 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住民 企业实行 股权鼓励 筹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住民 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创建 职工股权鼓励 筹划 ,且在企业管帐 处理 惩罚 上 ,也按我国管帐 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惩罚 的,其股权鼓励 筹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题目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实行 。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处理 惩罚

(一)股票期权税务处理 惩罚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

1.员工担当 实行 股票期权筹划 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 ,除尚有 规定外,一样平常 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 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 和业绩环境 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实用 的规定盘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别 环境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国税函〔2006〕902号)第二条规定:“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样平常 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假如 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 ,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 付出 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员工行权日地点 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盘算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情势 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付出 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国税函〔2006〕902号)第三条规定:“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付出 的每股施权价 ” ,一样平常 是指员工利用 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 付出 的每股代价 。假如 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罗 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 付出 的代价 )。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得到 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得到 的所得 ,应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实用 的征免规定盘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除应税限售股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 ,应按税法的规定盘算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加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钱 、股息、红利所得”实用 的规定盘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员工因拥有股权参加 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盘算 纳税。

(二)股票增值权税务处理 惩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鼓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1.关于股权鼓励 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简直 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着实 施条例和《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2.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简直 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 ,直接向被授权人付出 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盘算 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代价 -授权日股票代价 )×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定 性股票税务处理 惩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鼓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

1.关于股权鼓励 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简直 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着实 施条例和《财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5号)等规定,个人因任职 、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定 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

2.关于限定 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简直 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着实 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定 性股票全部 权归属于被鼓励 对象时确认其限定 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行 限定 性股票筹划 时,应以被鼓励 对象限定 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举行 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时价 (指当日收盘价 ,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时价 (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均匀 代价 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鼓励 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定 性股票实际 付出 资金数额 ,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鼓励 对象限定 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盘算 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时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时价 )÷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鼓励 对象实际 付出 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鼓励 对象获取的限定 性股票总份数)。”

(四)递延纳税政策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满 股权鼓励 和技能 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 、限定 性股票和股权嘉奖 ,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构造 存案 ,可实行 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鼓励 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本钱 以及公道 税费后的差额 ,实用 “财产 转让所得 ”项目,按照20%的税率盘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本钱 按行权价确定 ,限定 性股票取得本钱 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股权嘉奖 取得本钱 为零。”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满 股权鼓励 和技能 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定 性股票和股权嘉奖 ,经向主管税务构造 存案 ,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定 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嘉奖 之日起,在不高出 12个月的限期 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 、限定 性股票应纳税款的盘算 ,继承 按照《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35号)、《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鼓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干 规定实行 。股权嘉奖 应纳税款的盘算 比照上述规定实行 。”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满 股权鼓励 和技能 【注:官方信息不完备 】

第三节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住民 企业实行 股权鼓励 筹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个人所得税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35号)(部分 条款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国税函〔2006〕902号)(部分 条款失效)

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鼓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61号)(部分 条款失效)

5.《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树模 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天下 范围实行 的关照 》(财税〔2015〕116号)

6.《关于美满 股权鼓励 和技能 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鼓励 和技能 入股所得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8.《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8〕164号)

9.《财务 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 实行 整年 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第二章 限售股解禁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处理 惩罚

一 、一样平常 规定

(一)纳税任务 人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着实 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罗 奇迹 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任务 人。 ”

(二)税务处理 惩罚

1.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盘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多少 税收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见效 、且完成股权变动 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本钱 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盘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大概 分配的金额。”

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二条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起因 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惩罚 :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盘算 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公道 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备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据 ,不能正确 盘算 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构造 同等 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 ,审定 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公道 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任务 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 全部 人时不再纳税 。

(二)依法院讯断 、裁定等缘故起因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动 到实际 全部 人名下的 ,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题目 按以下规定处理 惩罚 :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盘算 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 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但未变动 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 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别的 额转付给受让方的 ,受让方不再纳税。 ”

4.免征情况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畅 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畅 股股东付出 的股份 、现金等收入 ,暂免征收流畅 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二、特别 规定

(一)合格 境外投资者(QF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住民 企业向QFII付出 股息、红利 、利钱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7号)第一条规定,QFII取得泉源 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钱 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假如 是股息、红利 ,则由派发股息 、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假如 是利钱 ,则由企业在付出 或到期应付出 期间 扣代缴。第二条规定,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钱 收入 ,必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报酬 的,可向主管税务构造 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构造 考核 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实行 ;涉及退税的 ,应及时 予以办理 。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81号)第二条“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题目 ”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罗 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心 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实行 按持股时间实行 差别 化征税政策 ,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构造 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住民 且其地点 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任务 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构造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报酬 的申请,主管税务构造 考核 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盘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别的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罗 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

(三)QFII 和 RQFII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答应 ,从2014年11月17日起 ,对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泉源 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关照 实用 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合 ,大概 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合 ,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 没有实际 接洽 的QFII、RQFII 。

第二节 增值税处理 惩罚

一 、一样平常 规定

(一)金融商品转让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1《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 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品 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全部 权的业务活动 。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罗 基金 、信托、理财产 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物 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限售股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范畴 。

(二)纳税任务 人、扣缴任务 人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1《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 办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贩卖 服务 、无形资产大概 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举动 )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业务 税。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 、奇迹 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白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因此,从事限售股转让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任务 人仅为单位 。此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 在境内发生应税举动 ,在境内未设有策划 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任务 人,财务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有 规定的除外。

(三)税率及纳税任务 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实用 的征收率为3% 。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任务 、扣缴任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全部 权转移的当天。

(四)贩卖 额简直 认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贩卖 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贩卖 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贩卖 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管帐 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均匀 法大概 移动加权均匀 法举行 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多少 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对于单位 持有以下规定情况 的限售股在解禁流畅 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行 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畅 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 、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公司初次 公开辟 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初次 公开辟 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因上市公司实行 庞大 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庞大 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买卖 业务 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 二手车经销等多少 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 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畅 后对外转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多少 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 去的限售股的实际 本钱 价的,以实际 本钱 价为买入价盘算 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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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税规定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 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 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罗 单位 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交易 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罗 单位 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交易 本地 基金份额 。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交易 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多少 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39号)规定

天下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天下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天下 社会保障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6〕70号)规定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 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承认 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本地 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 股票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27号)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罗 单位 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交易 厚交 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本地 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本地 单位 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 、特别 规定

(一)实行 庞大 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 中外相助 办学等多少 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 ,按照限售股的形成缘故起因 分别明白 了限售股买入价简直 定原则,此中 ,上市公司因实行 庞大 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庞大 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多少 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确定买入价;在庞大 资产重组前已经停息 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规复 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同时实行 股权分置改革和庞大 资产重组而初次 公开辟 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游客 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行 股权分置改革和庞大 资产重组而初次 公开辟 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

第三节 印花税处理 惩罚

一 、一样平常 规定

(一)纳税任务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据 、举行 证券买卖 业务 的单位 和个人 ,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利用 的应税凭据 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买卖 业务 印花税的扣缴任务 人,应当向其机构地点 地的主管税务构造 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钱 。

(二)征税范围

《印花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买卖 业务 ,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 业务 所、国务院答应 的其他天下 性证券买卖 业务 场合 买卖 业务 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底子 的存托凭据 。证券买卖 业务 印花税对证券买卖 业务 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三)税务处理 惩罚

《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 、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实行 。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证券买卖 业务 的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证券买卖 业务 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七条规定 ,证券买卖 业务 无转让代价 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买卖 业务 日收盘价盘算 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盘算 确定计税依据。第十五条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任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据 大概 完成证券买卖 业务 的当日 。证券买卖 业务 印花税扣缴任务 发生时间为证券买卖 业务 完成的当日。

二、特别 规定

(一)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0〕7号)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举行 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举动 ,不属于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不属于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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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关照 》(国税函〔2004〕941号)规定,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当局 决定或答应 举行 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举动 ,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对不属于上述环境 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举动 ,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三)转让优先股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46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深圳证券买卖 业务 所 、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交易 、继承 、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书立时实际 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盘算 缴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四)沪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8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交易 、继承 、赠与上市A股,按照本地 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本地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交易 、继承 、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 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本地 结算和香港结算可相互 代收上述税款。

(五)深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

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27号)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 ,自2016年12月5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 、继承 、赠与厚交 所上市A股,按照本地 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本地 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交易 、继承 、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按照香港特别 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相互 代收上述税款。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加 股票包管 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六)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转移书据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 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

(七)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转让股票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47号)规定 ,自2014 年6月1日起,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交易 、继承 、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 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盘算 缴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处理 惩罚

一、一样平常 规定

(一)纳税主体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 ” ,实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0〕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行 条例》第八条 、第十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买卖 业务 ,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情势 的经济长处 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 ,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况 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买卖 业务 所会合 买卖 业务 体系 或大宗买卖 业务 体系 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买卖 业务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担当 要约收购;

(四)个人利用 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 或家庭财产 分割让渡限售股全部 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归还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畅 股股东付出 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况 。”

(二)纳税任务 人和扣缴任务 人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本关照 所称限售股,包罗 :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畅 股股份 ,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初次 公开辟 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 、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务 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第四条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任务 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任务 人。

2.《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0〕70号)对《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举行 了增补 ,其第一条规定:“本关照 所称限售股 ,包罗 :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 或家庭财产 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庖 股份转让体系 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 、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取 归并 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归并 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归并 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

(三)税务处理 惩罚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 ,实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 ”规定,财产 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 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公道 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利钱 、股息、红利所得和偶尔 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 转让所得 ,按照一次转让财产 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公道 费用后的余额盘算 纳税 。

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公道 税费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公道 税费)

[!36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 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公道 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 、佣金、过户费等与买卖 业务 相干 的税费。

假如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备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据 的 ,不能正确 盘算 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构造 同等 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审定 限售股原值及公道 税费。

2.《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0〕70号)第三条“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 ”规定: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能 和制度预备 完成前上市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 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实行 ;在证券机构技能 和制度预备 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 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实行 。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 、(二)、(三)、(四)项情况 、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盘算 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实行 。纳税人申报整理 时 ,实际 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盘算 :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 转让代价 盘算 ,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付出 同一 按照证券主管部分 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盘算 ;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 ,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买卖 业务 日该股份收盘价盘算 ,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买卖 业务 日该股份收盘价盘算 ;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代价 盘算 ;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 行权代价 盘算 。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况 、需向主管税务构造 申报纳税的 ,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盘算 :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 转让收入盘算 ,转让代价 显着 偏低且无合法 来由 的,主管税务构造 可以依据协议签订 日的前一买卖 业务 日该股收盘价或别的 公道 方式审定 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实行 日的前一买卖 业务 日该股收盘价盘算 ;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付出 的本钱 盘算 。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况 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 ,本钱 按照主管税务构造 承认 的协议受让代价 、司法扣划代价 审定 ,无法提供相干 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实行 ;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 或家庭财产 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 ,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钱 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 本钱 及税费盘算 。

(五)在证券机构技能 和制度预备 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 、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本钱 原值举行 调解 ;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况 (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本钱 原值举行 调解 。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 限售股本钱 原值不明白 ,导致无法正确 盘算 全部限售股本钱 原值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等 以实际 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本钱 原值和公道 税费 。 ”

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能 和制度预备 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1〕108号)继承 在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文件底子 上举行 了增补 ,其规定如下:

“一 、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初次 公开辟 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预备 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本钱 原值具体 资料 ,以及管帐 师事件 所或税务师事件 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陈诉 。

限售股本钱 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本钱 原值资料和鉴证陈诉 中应包罗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 身份证照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 、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本钱 原值等 。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本钱 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差别 本钱 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 为权重举行 本钱 加权均匀 以盘算 出每股的本钱 原值 ,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均匀 本钱 =(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本钱 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本钱 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干 资料后,应及时 将有关本钱 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体系 。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 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体系 的标的限售股本钱 原值 ,以实际 转让收入减去本钱 原值和公道 税费后的余额,实用 20%税率,直接盘算 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

公道 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买卖 业务 相干 的税费。

四 、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 ,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本钱 原值资料和鉴证陈诉 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担当 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本钱 原值资料和鉴证陈诉 ,并按规定以实际 转让收入的15%审定 限售股本钱 原值和公道 税费。

五、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买卖 业务 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本钱 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据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整理 申报表》等质料 确定的转让代价 举行 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 转让收入的15%审定 其转让限售股的本钱 原值和公道 税费。

六 、对采取 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必要 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构造 考核 确认并加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整理 申报表》原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 。未提供原件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构造 要求逼迫 实行 但未能提供完税凭据 等质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推行 告知任务 后予以帮忙 实行 ,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着实 际转让收入的15%审定 其转让限售股的本钱 原值和公道 税费。

八、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本地 主管税务构造 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陈诉 表》及税务构造 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九 、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继承 按照原规定以及本关照 第六、七条的相干 规定实行 。

二、特别 规定

(一)限售股优先原则

《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畅 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 ,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盘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增股本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树模 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天下 范围实行 的关照 》(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天下 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能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源 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 环境 自行订定 分期缴税筹划 ,在不高出 5个公积年 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构造 存案 。

(2)个人股东得到 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钱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实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 ,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 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停业 ,股东举行 相干 权益处理 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 ,主管税务构造 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

(5)本关照 所称中小高新技能 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 查账征收的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能 企业资格,且年贩卖 额和资产总额均不高出 2亿元、从业人数不高出 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能 企业或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的中小高新技能 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继承 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 ,不实用 本关照 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2. 201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嘉奖 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1)非上市及未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的中小高新技能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源 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源 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 化政策实行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聚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源 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等盈余积聚 未转增股本 ,而在股权买卖 业务 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代价 并推行 了所得税纳税任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聚 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区分以下情况 处理 惩罚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代价 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聚 已全部计入股权买卖 业务 代价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聚 转增股本的部分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代价 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聚 中 ,对于股权收购代价 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 已经计入股权买卖 业务 代价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聚 转增股本的部分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代价 低于原全部 者权益的差额部分 未计入股权买卖 业务 代价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聚 转增股本的部分 ,应按照“利钱 、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代价 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次序 举行 ,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聚 部分 ,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聚 部分 。

(三)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2〕85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限期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限期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限期 高出 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同一 实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 、深圳证券买卖 业务 所挂牌买卖 业务 的上市公司;持股限期 是指个人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偶然 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克制 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高出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克制 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同一 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盘算 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 ,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限期 盘算 实际 应纳税额,高出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 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推行 纳税任务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 ,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敷 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 关照 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 ,按照先辈 先出的原则盘算 持股限期 ,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 盘算 ,持股数量 以逐日 日闭幕 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 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逐日 日闭幕 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关照 规定盘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盘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承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关照 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关照 所称个人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罗 :

(一)通过证券买卖 业务 所会合 买卖 业务 体系 或大宗买卖 业务 体系 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 或家庭财产 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利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 、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庖 股份转让体系 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归并 ,个人持有的被归并 公司股票转换的归并 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关照 所称转让股票包罗 下列情况 :

(一)通过证券买卖 业务 所会合 买卖 业务 体系 或大宗买卖 业务 体系 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 、捐赠或家庭财产 分割让渡股票全部 权;

(五)用股票担当 要约收购;

(六)利用 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买卖 业务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况 。

八、本关照 所称年(月)是指天然 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 持股 ,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 持股。

九、财务 、税务、证监等部分 要加强 和谐 、通力相助 ,切实做好政策实行 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共同 税务构造 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

十、本关照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关照 的规定实行 。本关照 实行 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盘算 。”

2.《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5〕101号)对《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2〕85号)作了部分 修订。其规定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限期 高出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辟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限期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限期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同一 实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限期 盘算 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 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纵 事项 ,按照《财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2〕85号)的相干 规定实行 。

四、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关照 规定实行 。其他有关操纵 事项,按照《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行 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4〕48号)的相干 规定实行 。

五、本关照 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关照 的规定实行 。本关照 实行 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盘算 。 ”

(四)天使投资个人

《财务 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担当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 ,在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 、深圳证券买卖 业务 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实行 ,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整理 时一并盘算 抵扣。投资抵扣申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第五节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住民 企业向QFII付出 股息、红利、利钱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多少 税收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10〕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5.《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4〕79号)

6.根据《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81号)

增值税

1.《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关照 》(财税〔2016〕36号)(部分 条款失效)

2.《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业务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多少 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多少 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部分 条款失效)

4.《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6〕70号)

5.《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 中外相助 办学等多少 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游客 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部分 条款失效)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 二手车经销等多少 增值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多少 具体 题目 的表明 和规定的关照 》(国税发〔1991〕155号)(部分 条款失效)

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03〕18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关照 》(国税函〔2004〕941号)(部分 条款已被修改)

5.《上海证券买卖 业务 所关于做好调解 证券买卖 业务 印花税税率相干 工作的关照 》(上证交字〔2008〕16号)

6.《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0〕7号)

7.《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46号)

8.《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 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买卖 业务 印花税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47号)

9.《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4〕81号)

10.《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买卖 业务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27号)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 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5〕35号)(部分 条款失效)

4.《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 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5号)

5.《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09〕16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 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09〕461号)

7.《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题目 的增补 关照 》(财税〔2010〕7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题目 的关照 》(国税函〔2010〕23号)

9.《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能 和制度预备 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1〕108号)

10.《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行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2〕8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聚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12.《关于股权嘉奖 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3.《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题目 的关照 》(财税〔2015〕101号)(部分 条款失效)

14.《财务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树模 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天下 范围实行 的关照 》(财税〔2015〕116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题目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16.《财务 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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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匿名用户

    匿名用户  评论于 2025-06-25 19:01:34  回复

    加权均匀和权重_如何盘算的评论
    这条信息应该涉及到了数据的统计或者说是对数学计算中重要概念—— 加权的含义及操作方法,它可能是关于在处理数据时,通过赋予不同数值以不同的重要性(即设置相应的‘’来影响结果)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一主题的解释与探讨的方式给出意见或反馈会非常有意义。”要理解和运用好这个术语和数据操作的精髓,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其他场景都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我们期待更多的具体内容和案例进行讲解,把抽象理论化为实用技能,如果结合更多实际例子解释其应用过程以及注意事项等细节问题将更有助于读者理解并掌握这项技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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